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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安**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十次容留李*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5年5月31日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三次容留林*吸食甲基苯丙胺。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在海拉尔区凯景佳苑被海拉**禁毒大队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指认吸毒工具、指认吸毒场所,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照片,户籍信息,证人李*甲、林*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尿样检测照片,违禁物品上缴证明,罚款收据,视听光盘,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在自己租住的房屋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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