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尹XX、韩XX、付XX、程X、张X(以上五人取保候审)在平舆县龙腾大酒店东代新红家由王X、王*、王*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王XX、徐XX(在逃)、李X(判刑)组织的赌场内利用扑克、骰子推牌九聚众赌博。查获赌资182833元。

2012年7月26日夜晚,王XX伙同他人在平舆县**05房间组织赌场,利用扑克、骰子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

2012年7月25日夜晚,王XX伙同他人在平舆县**05房间组织赌场,利用扑克、骰子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

2012年7月24日夜晚韩XX、付XX、程X等人在平舆县郭楼乡集上张X的家中由王X、王*、王XX、王*某、李X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利用扑克、骰子推牌九聚众赌博。

2012年7月23日夜晚在平舆县**05房间,程X、付XX等人在由王X、王*、王XX、王*某、李X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利用扑克、骰子推牌九聚众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王*某、王X、李X的供述,证人韩XX、付XX、程X、尹XX、张X、陈**、郑XX、陈**、曹XX、徐XX、李*、李*某、严*、王*某等人的证明,书证:被告人王XX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赃物及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52号、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平刑初字第97号、(2012)平少刑初字第83号;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