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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齐*在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x村其住所地,明知民警正在现场处理纠纷,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现场民警王x(男,27岁)进行辱骂并推搡,造成王x左上臂及胸部受伤;经鉴定,民警王x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被查获。同时认为被告人齐*具有坦白、赔偿、获得受伤民警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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