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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刘*先后三次容留荀*等人在其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京西小区10号楼2单元105室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在其家中容留荀*、魏*、李*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2.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其家中容留荀*、李**、杨*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3.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其家中容留荀*、杨*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荀*、李**、李**、杨*、魏*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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