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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左右至7月左右,被告人石*先后四次容留刘*、王*等人在其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东方名苑小区的家中或车库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石*容留刘*、王*等人在其家车库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5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石*容留刘*、谷*在其家车库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石*容留谷*在其家车库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5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石*容留谷*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谷*、刘*、王*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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