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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11年26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依法对柳江县拉堡镇建都综合区富国路124号2单元301号房的吸毒窝点进行搜查时,从该窝点被告人韦**居住的房间内的抽屉里查获净重994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日,韦**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韦**因吸食毒品,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毒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被告人韦*滚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99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韦**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刑期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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