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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0日押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2分。现原判刑期已执行近二年二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罪犯罗**妻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明溪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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