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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清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了(2015)永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25日入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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