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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滥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6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10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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