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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金常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密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金常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入监改造。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5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鸡**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鸡西监狱以罪犯苑金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苑金常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苑金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苑金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苑金常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苑金常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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