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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有限公司、刘*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辛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辛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一、被告单位辛集**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刘**不服,以一审判决不公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辛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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