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滥伐林木罪,林**盗伐林木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13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三刑执字第22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9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8.4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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