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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明溪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0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经考核评定累计7.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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