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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始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谢*以木材每立方125元、柴火每吨105元的工钱,雇请莫*等湖南籍工人到其责任山无证砍伐林木面积31亩,立木蓄积量29.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电子称重单、木材收购野账表、林权证、情况说明、林业站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严*、莫*、李**、李**、夏*的证言和被告人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又系初犯,对其宣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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