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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张*办理广发**限公司信用卡(户名张*,卡号为×××),并在本市丰台区等地多次刷卡消费,累计欠款共计人民币50475.2元,后经广发**限公司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张*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张*已还清拖欠广**行的全部本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广**行报案申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欠款明细记录,迟缴催收记录,工作说明,存款回单,还款凭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于案发后偿还全部本金,故对被告人张*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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