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在光大**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4的“乐惠金”信用卡,初始信用额度为5万元,并于同年9月14日激活使用。该卡于2014年4月23日开始逾期,截止2014年9月16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400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在光大**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8×××33的“商旅白金”信用卡,初始信用额度为5万元,并于同年9月17日开始激活使用。该卡于2014年2月22日开始逾期,截止2014年9月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953.14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李*的亲属于2014年9月23日向银行归还全部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1135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的庭前供述,被害单位光大**分行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报案委托书,信用卡申办材料,商旅白金信用卡交易明细,乐惠金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情况说明,光大银行关于分期还款短信照片,还款凭证,帐户结清情况,银行地址情况说明,光大**分行阳光卡中心的情况说明,山西省榆次市人民法院(1996)榆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锦纶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亲属在案发后代其偿还银行全部透支款息,对被告人李*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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