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宽级,受表扬9次,余1.5分,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主犯,罚金未全部执行,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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