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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魁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鄂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小**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8日入监服刑。2015年8月20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马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萨**监狱对罪犯马**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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