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赵*,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在中国**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行信用卡,卡号为4096704922XXXXXX,赵*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刷卡消费,截止到2015年5月8日赵*共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1063572.36元人民币,其中本金899918.37元人民币。经银行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清欠款。综上,被告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解其并非恶意透支信用卡,仅其公司后期经营不善,致无法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赵*在中**行瓦房店市支行办理了卡号4096704922XXXXXX的信用卡。后被告人赵*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消费,经银行工作人员对其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被告人赵*仍未偿还该卡透支款息人民币1063572.3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899918.37元。案后,被告人赵*尚未被讯问,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孙某某、李*某证言笔录、被告人赵*的供述笔录、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消费明细、贷款合同复印件、催款通知书、催收详细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赵*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催款通知、信用卡消费明细及证人孙某某证言笔录均证实被告人赵*在无清偿欠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卡进行巨额消费,故对其称并非恶意透支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赵*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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