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全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全在中**行瓦房店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96703538XXXXXX,方*全在明知无还款能力情况下仍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5月5日方*全共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641914.94元,其中本金192753.6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无法还清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方*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方*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方*全在中**行瓦房店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96703538XXXXXX的信用卡后,明知无还款能力,仍超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偿还。截止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方*全共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92753.67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案材料、身份证、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证人孙*证言、被告人方*全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全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92753.67元,返还中**行瓦房店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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