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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谭*,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代理检察员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于2011年12月16日办理了一张中**行的信用卡,卡号为4096709111XXXXXX,开卡后其采用消费等手段进行透支,并于2014年9月15日透支人民币98980元,截止到2015年8月19日中**行工作人员到公安局报案时,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人谭*仍未还款。

综上,被告人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谭*办理了卡号4096709111XXXXXX中**行的信用卡,截止至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谭*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98980元。被告人谭*持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其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谭*尚未还款。案后,被告人谭*返还中**行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谭*的供述笔录、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催收记录、消费明细、存款单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谭*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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