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XX在中国工商**大庆分行通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为62220600419879369,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在获得此卡后,张XX开始以刷卡、取现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在2014年5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6000元后,再未还款。2014年6月2日始至案发,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上门面谈方式进行催收,仍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10月8日,张XX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5993.51元,利息和滞纳金3908.8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于2014年11月28日向发卡银行偿还人民币31614.20元。

2.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XX在中国工商**大庆分行通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为427020002704054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在获得此卡后,张XX开始以取现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自2014年4月2日开始再未还款。此后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上门面谈方式进行催收,仍拒不还款,截止2014年10月8日,张XX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933.87元,利息和滞纳金931.6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于2014年11月28日向发卡银行偿还人民币9585.8元。

综上,被告人张XX信用卡诈骗二起,承担数额人民币33927.38元。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XX在大庆**任公司第一采油厂中七联合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X供述和辩解;证人刘XX证言;中**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银行查询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通达支行信用卡催收记录材料;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通达支行报案材料;还款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