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甲于2014年4月至9月期间,以点击”微视传媒”网站广告后可以返还积分、拉人头注册会员可以返利的方式,引诱曾*、徐*、余*等共42人参加成为会员,并按照加入先后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资金款1902000元。被告人周*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周*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本案的定性、证据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周*甲在他人线下注册成为”微视传媒”网站会员。后被告人周*甲以”微视传媒”营销人脉互动移动广告可以返还积分、投入小,回报大为名和拉人头注册会员可以返利的方式,在太仓市境内及周边地区引诱他人成为”微视传媒”网站会员,并按照加入先后顺序组成层级,发展的层级超过三层。至同年9月,被告人周*甲直接和间接发展曾*、徐*、余*等42人参与成为”微视传媒”网站的传销活动,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资金款计人民币1902000元。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太仓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曾某、徐*、余*、顾*、周**、陆*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周**和相关人员的银行查询资料及银行交易记录、陆*提供的与被告人周**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参与人自述投资过程和投资金额、上海人投资名单和损失金额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周**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甲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甲系初犯,其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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