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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4)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通知未到庭,因此本院依法对该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已到案,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郭*向中国农业**福州市分行鼓屏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开通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4月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3622.55元,欠利息人民币55749.12元及其他费用人民币8575.65元。其间,中国农业**福州市分行鼓屏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郭*拒不归还所欠款息。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4日,被告人郭*还清所欠款项本息。

对上诉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郭*向中国农业**福州市分行鼓屏支行提交虚假的房产证,申办一张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开通后以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的名义,于2011年7月19日进行部分套现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4月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3622.55元。其间,中国农业**福州市分行鼓屏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郭*拒不归还所欠款息。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4日,被告人郭*还清所欠款项本息。

被告人郭*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出具的被告人郭*办理信用卡的资料,证实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郭*向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的事实。

2、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出具的消费透支记录,证实户名为郭*、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4月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3622.55元。

3、书证: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出具的催收记录,证实受该行的委托,厦门**管理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3月22日通过电话多次向被告人郭*进行催收。

4、被告人郭*的供述,证实其上述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5、书证: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帐单,证实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郭*向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开通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4月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3622.55元,欠利息人民币55749.12元及其他费用人民币8575.65元。其间,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委托厦门**管理公司多次向被告人郭*催收,被告人郭*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息。

6、书证:中国农业银**分行鼓屏支行提供的《证明》,证实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郭*已结清上述所欠款项。

7、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于2014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说明函》,证实被告人郭*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人民币153622.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本院判决宣告前,将欠款全部还清,且被告人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余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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