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信用卡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福**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该犯财产性义务未履行到位,且月均消费高,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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