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信用卡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赔偿款125049.66元及相应利息。其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谭*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莆**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11号刑事裁定,因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一般,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谭*财产性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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