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进委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997.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厦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林进委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3997.6元。案发至今仅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分文未缴。该犯在犯罪中系主犯,非法套现达2399.97万元,现其以家庭经济困难,仅履行少量财产刑,与案情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其具有认罪服判的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进委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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