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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林*签订合同,以租赁为名,支付租金人民币900元,骗取被害人林*一部价值人民币73812元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车牌号闽D×××××)。同日,被告人刘*以人民币1万元价格将车出售给黄*后逃匿。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刘*在河南省上蔡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轿车已由被害人林*自行从黄*处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的庭前供述、辩解,被害人林*的陈述,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某机动车登记信息、借车合同、转让证明、手机截图,厦门**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8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其租赁汽车、出售汽车等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系坦白交代,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应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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