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376264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厦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5日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3年6月到2015年9月为期28个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9.6个,其中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2个、三级达标12个、四级达标2个。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历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到2015年9月为期28个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9.6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月24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5月11日、2015年8月18日分别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2800元、15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缴交罚金人民币113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罪犯周**未全额履行罚金和退赔款。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龙海**山村委会及龙海市榜山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帐、罚金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十天(刑期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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