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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及其辩护人管中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海*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465号的厦门**限公司店铺内,向他人揽注后,通过“六合彩”博彩网站用固定账号购买“六合彩”,根据中奖情况再与他人结算,并从网站牟取抽成。其间,被告人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92174元。2015年7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海*,同时缴获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Hasee”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款收据二本、笔记本一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海*在归案后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陈*、王**、海大干、金*、黄*、王**、王**、刘*的证言;“小米”牌手机、“Hasee”牌笔记本电脑、收款收据、笔记本(账本)等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中**银行账户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购买“六合彩”人员及金额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海*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牟利,揽注金额达人民币192174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扣缴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缴在案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白色)一部、“Hasee”牌笔记本电脑(黑色)一台、收款收据(红色、高级无碳复写纸)二本、笔记本(黑色,上有“Diary”字样)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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