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拘禁罪,陈**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犯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7319.63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元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9月为期32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7个,其中四级达标4个,五级达标27个。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系病犯,患有糖尿病及糖尿病肾病,其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劳动纪律。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9月为期32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7个,其中四级达标4个,五级达标27个。因家庭经济困难,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该犯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营廓派出所、虞城县**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账、病历材料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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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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