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栋梁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栋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其与另二名同案犯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及格以上。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9月共计43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6.6个。其中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2个、三级达标18个、四级达标10个、五级达标1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栋梁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9月共计43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6.6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3月10日、7月13日分别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2015年8月28日、10月20日分别向本院缴交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100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全额履行罚金及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泗司法所、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委会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账、罚金及非法所得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栋梁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方栋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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