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侯*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7500元。其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洪**于2010年12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洪**间隔期内共违规28次累扣37.5分,其中2012年度累扣13.5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洪**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洪启福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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