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合同诈骗等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人共同退赔1993650元。其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财产刑数额较大,履行数额较少,悔罪表现一般,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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