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翔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非法套现达8327456.87元,案发至今在长达35个月考核期内仅履行5100元,而其考核期间月均消费达487.5元,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情形。现其以家庭经济困难仅履行少量财产刑与案情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其具有认罪服判的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眼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