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信用卡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郭**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该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原所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4.4分。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6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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