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通过他人开具了与实际交易不符的购货单位为淄博润**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淄博**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金额共计854700.86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经查询,该四张发票均系伪造。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人于某的证言、淄博**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发票复印件、淄博**家税务局发票查询情况、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虚开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凭执行通知书执行;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