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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字(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系福建省建阳区人,长期居住在上饶县尊桥乡冯家村其岳父高*国家。自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谢*在其岳父高*国家中利用电话或当面押注的方式非法销售“六合彩”码,截止2014年1月24日被抓获时共计销售“六合彩”码一百余期,金额共计人民币十五余万元,获利计人民币近四万元。2014年1月29日上饶县公安局没收被告人谢*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四万元,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林**等人证言;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我院委托福建省建阳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考察结论,谢*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综合社区考察结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的意见与法律相符,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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