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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田*从兴业**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01、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自2014年9月26日起,被告人田*透支本金19685.75元逾期,经兴业**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到案后归还了恶意透支兴**行的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催收记录、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人宗*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归还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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