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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孟*谎称自己系青岛建工**公司发包人、临沂天**限公司工作人员,并私刻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公章,以发包工程收取工程押金等为由,骗取赵*、陈*等人9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78000元,被害人曹*、仝**、陈*表示了谅解。

1、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孟*谎称自己系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发包人,使用私刻的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公章,与赵*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工程押金、需要活动费用为由,骗取赵*6500元现金。

2、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孟*谎称自己系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发包人,使用私刻的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公章,与陈*签订木工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工程押金为由,骗取陈*银行转账款及现金共计20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3、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孟*谎称自己系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发包人,使用私刻的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公章,与曹*签订钢筋焊接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工程押金为由,骗取曹*现金15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4、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孟*谎称自己系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发包人,使用私刻的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公章,与陈治州签订水电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工程押金为由,骗取陈**银行转账款23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5、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孟*谎称自己在临沂天**限公司工作,可以发包钢筋工程给石**,并以收取工程押金为由,骗取石**9800元现金。

6、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孟*谎称自己系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发包人,使用私刻的青岛建**临沂分公司公章,通过陈*与仝道威签订浇筑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劳务押金为由,骗取仝**银行转账款20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陈*等人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亲属已代其退还部分被害人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随案移交的用工协议六份、公章一枚等赃证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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