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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卓**在中国民**限公司、上海浦**有限公司、平安**限公司、中国**南分行、交通**限公司办理信用卡6张,多次透支本金共计254697.92元,经各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秦*的证言,催收记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且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卓**归案后及庭审中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卓**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卓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卓**退赔银行所受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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