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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文犯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据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8月14日,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延期审理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5年9月14日恢复本案审理。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文、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11年4月,被告人董**在河北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经营胶合板厂期间,与费县探沂镇王府村的赵*订立口头合同,购买赵*生产的模板。至同年11月,被告人董**通过部分履行合同诱骗赵*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共骗取赵*货款89.366万元。

伪造金融票证罪

2014年1月,被告人董**通过他人借用河北省**利胶合板厂法人郭**购买的空白支票(票号为40201330-01014749),后在该空白支票上编造霸州**众旺板厂为出票人,并加盖了其私刻的法人签章,填写票面金额163000元后,将该支票交给赵*用于支付货款。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记账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郭**、郭**、董*等人证言;被害人赵*的陈述;被告人董*文供述等。

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文辩称,对指控合同诈骗罪不认罪,对指控伪造金融票证罪认罪。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欠赵*货款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认罪、坦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董**在河北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经营胶合板厂期间,被告人董**与赵*建立业务购买赵*模板纸口头合同。至同年11月,因被告人董**不能及时支付货款,赵*停止对其供货。双方累计销售货款340万余元。至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董**累计拖欠货款114.4162万元。后被告人董**又分别支付拖欠货款10万元、15万元。2014年1月12日双方兑账,被告人董**以董**名义签字确认欠赵*货款89.4162万元,减去502元退货款,被告人董**欠赵*货款89.366万元。赵*多次向被告人董**索要拖欠货款。

2014年1月,被告人董**通过他人借用河北省**利胶合板厂法人郭**购买的空白支票(票号为40201330-01014749),后在该空白支票上编造霸州**众旺板厂为出票人,并加盖了其私刻的法人签章,填写票面金额163000元后,将该支票交给赵*用于支付货款另查明,赵*销售给被告人董**的模板纸,系其在临沂市兰山区大岭工业园杰*装饰材料厂曹**处所购。

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赵*提供的转账支票(402013301014749)复印件及该支票的进账单、票据退票理由书及该支票系董**用于支付赵*货款的收条等证据一宗,证实:该支票系董**于2014年元月29日交给赵*用于支付其货款,支票出票日期2014年4月30日,金额163000元,出票人霸州**众旺板厂,法人李**,付款行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2014年5月4日,该支票载明收款人张**,次日,张**持该支票被银行退回,退票理由手动填写系余额不足。

(2)费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转账支票一张及出售银行出具的证明、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明:票号402013301014749的支票的持有人为霸州市**合板厂,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所出售,该支票真实存在,系售出未用。

(3)费县公安局在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新印鉴霸州市王**吉利胶合板厂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郭某章。该板厂的0001014749支票售出未用。

(4)费县公安局要求调取霸州**众旺板厂在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留法人章、预留印鉴的通知书及印鉴卡,证实:新印鉴霸州**旺板厂财务专用章,法人印张*前印。

(5)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两张及何某甲提供的借支票三张的借据,转账支票票号分别为4020133003248584,4020133003248587,借条另有8588支票号。

(6)费县公安局在河北文安**有限公司左各庄支行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文**泽板厂在改行新印鉴文**泽板厂财务专用章,法人何*甲印。该板厂340500122000019871账户于20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交易明细对账单。该厂购买的包括0003248584等22张支票处于售出未用状态。何*甲借条中的另两张支票未体现。

(7)费县公安局要求调取票号1020123200689542转账支票真伪、调取0302071309100005848出票人预留法人章、预留印鉴,该账号2014年6月至8月账户交易信息。

(8)转账支票、进账单各一张:证明支票号码为1020123200689542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272000元,汇款人名称为天津宇**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郭**的支票,因为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而被退票;天津宇**备有限公司在中**银行预留印鉴卡;该公司账号于201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未有借贷关系发生,账户余额100.66元。

(9)被告人董*文模板纸交易明细一组:证明董*文(又名董*秋)欠模纸贷款共计893660元,同时证明:双方供货时间于2011年4月3日至同年11月8日,基本每天都有供货记录,供货数额2万至4万不等,供货总额340多万。双方供货第一月,供货总额52万余元,欠货款35万;5月3日至5月18日,供货总额37万余元,欠货款7万;5月19日至6月18日,供货总额47万余元,欠货款20万余元;6月21日至7月21日,供货总额44万余元,欠4万;7月22日至8月27日,供货总额56万余元,欠16万;8月29日至9月27日,供货总额41万余元,欠13万;9月28日至10月24日,供货总额45万余元,欠10万;10月26日至11月8日,供货19万余元,欠9万;以上累计欠款114万余元。其中,双方供货第一月,欠货款35万;5月3日至5月18日,共欠货款42万;5月19日至6月18日,共欠货款62万余元;6月21日至7月21日,共欠货款66万;7月22日至8月27日,共欠货款82万;8月29日至9月27日,共欠货款95万;9月28日至10月24日,共欠货款105万;10月26日至11月8日,共欠货款114万。双方于2014年1月12日经对账,董*文欠货款894162元,董*文以董*秋之名签字确认。

(10)董**离婚证一份:证明董**与何*甲已离婚。

(11)车牌号为冀R×××××的雪弗兰轿车车辆照片一份

(12)QQ截图24张:证明被告人董*文出入KTV、酒店、茶馆、饭店,参与有金钱性质棋牌活动等情况。

(13)被告人董**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董**出生于1981年10月17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4)抓获经过一份:证明网上逃犯董**在左各庄镇南环路“火香居”烧烤店被抓获。

(15)费县公安局办案说明一份:该局侦办的董**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依法立案后,及时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

(16)费县公安局查询银行账户材料、被告人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乙于2014年9月1日在河北省霸州市王庄子乡派出所询问时的证言,证实:票号为01014749的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支票,是董**找我借的转账支票,我从郭*甲那里借的交给董**的。当时是两张空白的转账支票。

我平时在霸州市做模板生意,董**是文安县左各庄镇的,经营圣裕板厂,我和他认识有十多年了。2013年年底,董**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帮他,给他找两张空白转账支票用,外面要债的很多。因我没有支票,一开始我没有答应,后来被董**找的没有办法了,我就找到本村经营吉利板厂的郭**,说:“帮个忙吧,借两张空白票朋友急用一下。”开始郭**没有答应,我找了好多次,郭**才借我两张空白转账支票,票号分别为01014749、01014750。我就把这两张转账支票给了董**,交给董**的地方在我村郭*章的门口。2014年4月份,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找到吉利板厂的郭**说涉嫌开具空头支票,就找郭**了解转账支票的事。郭**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借的转账支票给了董**。我怕出事就找董**追票。2014年5月份,董**把票号为01014750的转账支票交给我。这张支票董**直接找到拿票人用现金换回这张票,董**交给我这张转账支票时,支票内容为出票人账号为34×××46,金额为43600元,付款单位印章为霸州**众旺板厂,法人章为李**。其实真正的众旺板厂的法人为我们村的张*前。然后我就把这张票给郭**了。知道这件事后,我就多次找董**追票号为01014749的转账支票,过了一个多月,董**交给我一张中**银行的转账支票,票号为00689542,金额为272000元,付款单位为天津宇成工业**有限公司,我把这张票直接给了郭**,让他到期入账换回163000元这张票。结果银行入账发现这张金额为272000元的支票也是假的,兑不出现金。

(2)证人郭*甲于2014年9月1日在侦查机关询问时的证言证实:我记得去年腊月份,我村的郭*乙找过我要支票,他说有人叫他找支票用,他就到了我这儿要了两张支票,一张票号为4020133001014749,另一张票号是4020133001014750。今年五月份的时候王**信用社给我打电话说我出的支票有问题,我当时就跟他们翻脸了,因为我从没有出票,这给我的信誉造成了很大影响。后来我就找到郭*乙,把一张票号是4020133001014750,面额43600元,出票人签章是霸州市王**乡众旺板厂,法人是李**的支票要了回来。这张票号为4020133001014749的面额163000元,出账账号为34×××73,签章是霸州市王**乡众旺板厂,法人李**的转账支票,不是我们厂出的支票,霸州市王**众旺板厂也不知道这事。我们这儿没有霸州市王**乡众旺板厂,有一个霸州市王**众旺板厂,法人是张*前,不是李**,这企业就在我厂子附近。再说了我厂子的账户也不是支票上的那账户。出这事后我就问郭*乙,他说是一个叫董**的叫他给找的票,所以他就给找了,要了我两张支票,具体怎么用的郭*乙清楚。

(3)证人董*于2015年1月23日在侦查机关询问时的证言证实:我原来是自己做板材生意的,在左各庄镇开办了星光板厂,2008年的时候我把该板厂给了我儿子董*文,改名叫圣裕板厂,没有在工商局注册,这以后都是我儿子董*文经营,主要是制作板材。厂子是2013年卖的,卖了有120万,他欠别人不少钱,听说还账了,具体欠谁的我也不知道,我把厂子的全部资产都给了他,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

董**是在2013年11月份离婚的,是协议离婚,两个儿子归前妻何某甲抚养,董**把全部欠账都揽到自己身上。我认识赵*,一开始与他有过生意来往,后来他又和我儿子有生意往来,但是他们之间的交易情况我不清楚。之前董**很少回家,大部分时间在外面,听说有欠300万左右的欠账,具体欠谁的我也不清楚。

(4)证人何*甲于2015年1月在侦查机关询问时的证言证实:2012年阴历年底,也就是2013年2月份的时候,董**和他老婆还没离婚,董**的老婆何*甲联系我,她说她家有不少外债,董**想找几张支票要用下,我就借给了何*甲三张支票,其中票号40201330,03248584,13248587的支票被董**用了。他用我借给他的支票去支付别人的贷款了,03248584的那张付给了临沂的客户了,货款15万元。后来左各庄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我开的支票是空头支票,里面没有钱。当时我就发火了,去找董**、何*甲他们,叫他赶紧的把借的三张支票还给我,后何*甲把三张支票还给我了。

我借给董**的支票,印鉴是文**泽板厂,法人是我何*甲,这都是真实的,账号也是公司的账户。

(5)证人徐某于2015年1月在侦查机关询问时的证言证实:很多人叫我徐**。我认识董**,他原来是作板材生意的,后来自家的厂子也卖了。董**最多的时候欠我四十多万元的欠款。2011年年初的时候,董**从临沂的一个男子购买模纸,因为董**欠我的胶款,我就帮着他销售模纸从中抵我的欠款,也从中挣点电话费什么的,我销售他的模纸到2011年11月份。刚开始的时候我销售抵他的欠款,后来抵款完毕,我和董**现金交易,到现在我们互不相欠,他的模纸款我全部付清了。我销售了他的模纸约150万元左右,具体的因为没有账目也不太详细了。

(6)陈*的自书证言证实了和赵*一同多次找董**索要货款未果、董**躲避不见的情况,并证实:2014年5月,董**打电话说给送现金,坐高铁去了曲阜车站,赵*在车站与董**见面,但是董**没带钱,只是想把支票骗回去,支票没有给他,他直接坐高铁回去了。我们一看他确实想骗人了,回来以后赵*就报案了。公安受理以后,董**又来临沂一趟想把这张支票要回去。我们已经知道这是张*支票了,支票已经给了公安局。他们没拿着支票就回去了。公安机关将董**在网上追逃。后来,赵*又叫我多次陪他去左各庄找董**。但是董**已经躲了,他不在家住了,天天住宾馆、洗浴中心。我们没办法就只能开车在左各庄各个宾馆、洗浴中心找他。2015年1月,赵*又叫我和他一起找董**,我们到他家等地方找都没见着人。我们在左各庄处饭店发现他在吃饭,于是我们报警,左**出所出警将他抓捕。

(7)董洪桥2015年9月9日的证言:我认识董**,我和刘*买过他的板厂。董**之所以卖厂是因为他的欠款不少,董**2012年的时候拉了我很多的模板,而且还借了不少钱,总计不到40万,大约37万左右。听说还欠刘*不少钱,董**为了有更多现金,可以投资其他的,而且他知道我们有钱可以给现金,所以就让我和刘*买他的板厂。我和刘*以125万的价格将该厂买下,这125万有接近40万还了我欠款,还有刘*的30万,剩下的还有50多万现金给了董**了。董**用这钱干什么我们不是很清楚了。

我记得2011年的时候,我厂子用过董**从山东进的模板,董**的模板钱我们都结清了。

2015年6月25左右,我给董**担保过20万的小额贷款,到了2013年7月25的时候,董**分批还完了。当时我记得董**没有钱还款,放贷的那公司把我的车给开走了。我还帮忙出面免了一些利息。我记得那小额贷款公司是县城的,名字忘记了,没有具体的办公地点。

(8)证人王*2015年9月10日的证言:董**是我们左各庄的,2013年的时候我们合作开办板厂,后来他抽资不干了。2013年5月份,我、杨**、董**三人一起合作开办缝合夹心厂。我们每人出资15万,董**出现金15万,这钱从哪儿弄的我们不知道。我们合伙一个月后,董**就把这15万抽走了。他抽资的事情我们一开始不知道,因为我们三个人合伙,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关系卖板,我们发现董**的钱老收不回来,我就急了。去了董**联系的几个厂家要钱,结果人家却说货款早已给董**了。我们这才知道董**收了钱不交都自己用了。董**有时候给我们厂子进料,联系了蒸气回收机等厂子用的机器及临沂厂子的热熔胶等。我们通过董**进的这些东西,就给了他大约15万的料钱,让董**给卖设备和料的用户。结果一段时间,这些厂家来我们厂子要钱,我们问董**怎么回事,最后董**承认说的这些钱都让他自己先花了,我们才知道董**又把我们给坑了,至今董**也没把这15万给我们。

听说2013年董**卖厂子,为什么卖厂子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刘*2015年9月10日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董**为了还贷款,手中没有钱就向我借了30万的承兑汇票,借完之后一直未归还。当时董**借承兑汇票的时候说是为了贷款,用5-6天一定还上,结果到了2013年4月25日一直未还。我多次找他要钱,董**说贷款没有下来,没钱还我。2013年4月的时候,董**要把他的板厂卖给我和董**,最后我和董**以125万的价格给买下了。所以这30万的承兑汇票就没有再要,后来我们又以135万的价格把厂卖给了其他人了。

董**的厂子一开始是他父亲的,后来转给他了。后来厂子的效益不好,2013年4月就转卖给我和董**了。

(10)证人张*2015年9月11日的证言:我和董**之间很熟,到现在他们还欠我4万元钱。2010年的时候,我给董**的厂子送夹心皮,董**老是压着我的货款不给,给他送了不到2个月就没钱压了,也不敢给他送了。这4万元的货款董**就是一直不给我,我要了很多年。前天的时候,何*甲答应给我钱的,结果现在何*甲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何*甲是董**的前妻,名义上他们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我们当地人都知道他们搞的是假离婚,所以我们当地人对董**的欠款都找何*甲要。

2010年我给他送夹心皮的时候,董**的厂子就不大景气了,何某甲负责板厂的账目,他小舅子何某乙负责收料等工作。后来厂子卖了,要账的就更多了。听说外欠款好几百万,具体不详。

2013年10月15日,何*甲用建行卡汇给我4000元,11月23日又汇给我3000元。这7000元是我多次找何*甲要,何*甲说他们离婚了,我说你们离婚这欠款也有你的份。后来何*甲就2次给我7000元,还有4万元欠款他们一直就不给了。

现在何*甲开着一辆现代瑞纳车,我听何*甲说2个月前是她弟弟何*乙花了有3万多分期付款买的,但是这车一直是何*甲开的,何*乙平时什么也不干没有工作,也不会有钱买车的。

(11)证人艾*2015年9月11日的证言:我和董**很熟,都是左各庄的,对他的情况很了解。董**,还叫董**。他的老婆叫何某甲,有两个儿子。原来董**开办板厂,后来他板厂卖了,去年因为在山东有案子被抓去了。

董**原来开办的板厂是他父亲董*给他的,董*当年在左各庄经济状况还不错。后来年龄大了,董*就把整个板厂给了董**和何*甲,由他们俩经营。董*给他们厂子的时间是2007年左右,但是效益还行,董**还买了辆27万的本田CRV车。

2007-2008年的时候董**的厂子还行,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董**的板厂就不行了。外欠账很多了,具体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外欠款我不是太了解。这时候董**就经常外出躲债、关机。

董*文欠赵*货款的事我知道,赵*是山东临沂拿卖模纸等到我们左各庄,很多模纸卖给了董*文。结果董*文将货卖了后,就是不给赵*钱,具体董*文欠赵*多少货款我不知道。但我听说将近100万。我知道从2012年后赵*他们就经常来我们左各庄要钱,董*文要么躲着不给,要么就不给钱。我也多次遇见赵*他们来找董*文要货款,有时候半个月也见不到董*文。我知道董*文除赵*的货款外还有近300万的外欠款。很多我们本地的人考虑到各方面的关系就没有报案或起诉。2011年赵*和董*文的做生意时候,董*文经济经营就不行了。从一开始他就没打算真正和赵*做生意,就想用赵*的货款去还账,根本没打算给赵*货款的。因为我们都是当地左各庄的,我们都知根知底,我认为赵*被骗是成定局了。

董**和何*甲是2013年离婚的,董**把全部债务揽下了,孩子由何*甲抚养。但是大家都知道董**是为了躲债才搞的假离婚,他们离婚一年多了还都住在一起。

董**板厂的资金由何*甲掌握,厂子经营的时候很多欠条都是何*甲写的。我知道董**和何*甲还欠我嫂子5万多元,一直不给。我们当地人很多都找何*甲要钱,我嫂子叫张*。

董*文卖厂是2013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卖给董**、刘*了,钱一部分还了他们俩的欠款,还剩下一部分董*文投资建厂了。我听说董*文还有300多万的欠款,具体还有谁的,我不想说,很多都是他的亲戚。

董**在我们这信誉很差,他骗的很多人都是他的亲戚和乡邻。其实他的家人很多很有钱的,但他出事后都没有帮他的。

(12)证人何*乙2015年9月11日的证言:我叫何*乙,生于1990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干河河沿道40号,身份证号是××,手机号151××××0500。

我初中毕业后在董**和我姐的板厂打工,2008年至2011年董**的板厂打工,2011年底去北京、天津务工。2014年底在左各庄镇街上开办正宗麻辣烫至今。

我是2008年去我姐夫的厂子工作的,我主要负责收料打杂之类,我姐负责账目,收放工资等资金项目,我姐夫主要跑外联系业务。我刚去的时候工人70多人,后来减至十几人。2008年的时候后经济危机,厂子效益就不好了。有很多的外欠账,2010年做模板的时候好像业务看着比较多。2011年开始资金回笼太慢,外欠贷款太多。我记得2011年始断断续续的生产着,量很小,很不景气。2012年的时候,厂房转让给别人,到2013年的时候,他们把厂子卖掉。

我经营的麻辣烫投资7万,我大舅关*旗借给我2万,二**借给我3万,还有表舅借给我2万。我名下有一套房产,110多平,贷款10平期。首付的钱是我母亲给我的,房产在我的名下。我名下还有一辆瑞逸轿车,首付2万,这辆轿车价格7万多,首付的2万是我开店挣的钱。

我有还几张银行卡,常用的就一张建行的。2012年董**用过我的建行卡,可能是2013年后我就要回这张*了,信用那张*也是我姐夫用的。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于2014年8月15日在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时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河东廊坊文安县左各庄镇的董**诈骗了893660元的货款。

董**是我2002年10月份在河北省贩卖皮子时认识的,当时他父亲董*经营板厂,我与董*有经济来往。2004年董*将板厂交给董**经营,我就继续与董**打交道。2005至2011年之间几乎没有经济往来。2011年3月,我到河北省左各庄销售模板纸,想起董**是经营板厂的,我就联系他是否需要模纸。董**看过货后说他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介绍他亲戚、伙计用,很讲义气的样子。我和他没有签订正式的纸质合同或者协议,但我们有口头的约定。我们约定我给他送模板用的模纸,货到付款。后来熟悉后约定如果货到没有现款,可以卖完马上给款,但不能拖欠。

根据我们的口头约定,2011年4月份开始我陆陆续续给董**发货。董**只有在我发货第一次给他发货的时候及时把货款打给了我。从第二次之后就拖,我问他要货款他就说别人的厂子还没给钱。当时我想做生意难免这样压钱,就没怀疑他,一直给他发货。后来,货发多了钱就欠的多了,董**有时就象征性的给我一部分。于是,董**用这种给小芝麻换大西瓜的方式,和托、推、赖的手段,把我牢牢套住。在不按约定履约的情况下,他又多次使用假的转账支票骗我,支票到期后一直不给我钱。到2011年11月份短短的7个月就骗了我894162元的货款,减去502元的退货总计893660元。后来我问他要钱他就不给,而且他也不再要我的货,联系不上或者联系上找借口不给钱。

我有发货的清单,每次发货都记有流水账。我是2011年4月3号给他发的第一批黑模,两件2500套,总计5000张,每张4.5元,货款22500元,当天董**就给我汇款20500元,押了我2000元。到了当年11月8日给发了最后一批货,再后来他就不用我的货了。这期间他老是嫌我的货贵,我多次给他降价,最后降到4.1元每张。我多次找他结算货款,他就是不出面结算。2012年1月21日我好不容易找到他,进行结算,他抽回了原来给我的一张10万的转账支票(这10万一直没有给我),又给了我开了50万的转账支票,他给我写了641660元的欠条,所以实际欠款应该是1144162元,当时董**说要给我那10万的,结果这10万也没有给我,就写成了1044162元;2012年5月份他给了我10万的承兑汇票,2013年5月10号的那张支票,给了我15万,总计25万。后来2014年1月12日我又找到他结算后,他还欠我894162元货款,减去502元,欠条结算为893660元。

2011年9月16日董*文给了一张10万的承兑汇票,到期后因为急用钱,他叫我再送给他用,我支付了6300元的贴息费,董*文给我7万元,他还欠我23700元;2011年10月20日给我10万元承兑汇票,我帮董*文到银行贴息4500元,他通过工行转账给我5万,这样他又欠我45500元,通过这种方式他赚我的贴息钱还有欠款不给的总计69200元,这时候他就想着法子骗我了。我就多次去找他要钱,老是找借口不给我钱。2012年1月13日给我一张50万的农村信用社的转账支票,票号是11352072。2012年1月13日开的票,出票日期是2012年5月,出票单位是天津的一个单位,具体的单位名称我忘记了。到了1月19日他又给我开了个10万的银行转账支票。我是个实在人,文化不高,认为转账支票也是钱,当时我并不知道这种转账支票的出票日期开到5月份是不合适的,就很轻易地相信了他。2012年1月21号我找到董*文结账,他总计还有1044162元的货款没有还给我(包含那50万的转账支票),董*文给我写了644162元的欠条。50万的支票到期后,我去银行取钱发现是空头支票,我打电话给董*文,董*文给我说:“你把那50万的空头支票拿回来,那50万的支票里面没有钱,你来我把10万的那张支票的钱给你。”董*文又让我把支票还给他,他给我现金。我又相信了,去河北把支票给董*文送过去了,现在想想这50万的肯定也是伪造的支票。我送回50万的空头支票后这次他给了我十万块钱的承兑汇票。自这以后董*文就几乎不给我钱了,那644162元的欠条一直不还,剩下的40万就老是用转账支票来回的倒换来骗我。2013年2月8号,在我多次催要欠款的情况下,董*文又给我开了两张信用社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一张是同年5月10号的,开户行是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各庄信用社,票号40201330--03248584,出票人账号是34×××71;一张是5月30号的,都是15万元面额,开户行是: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各庄信用社,票号是40201330--03248587,出票人账号是34×××71。2013年5月10号第一张支票到期后,我去银行取钱才发现根本没钱也是空头支票。我马上打电话给董*文,董*文装傻卖憨说没钱吗,没钱再把支票还给他,他给我现金。我老实巴交的赶去河北把支票给他送过去,他怕我报警这次他把15万现金给了我。5月31号支票票号03248587到期了,我去银行取钱,还是空头支票。给董*文打电话质问他,他让我再把支票拿给他,这次他把现金给我,我相信了他,就去河北把支票给董*文送去,他拿走支票后就说明天给我钱,等我第二天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就关机了,一直关机找不着人。我在他家门口等了好多天也没找到他。经朋友透露消息我堵着他了,他说手机丢了,没我的号码了,说给我弄钱。我怕他再不见人影了,就一直跟着他,有一天他说他有个事让我等着他,一去就没影了,一直联系不上。到了2014年1月份我想尽办法终于又找到了他,我想办法把他叫来了对账。我们的账目一致后,他又给我开了一张向前的延期的转账支票,票号40201330--01014749,出票日期是2014年的4月30日到期,付款行是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支票账号34×××73,金额163000元。2014年1月12日董*文给我写了252000元的欠条,支票的163000元包含在252000元之内(多出2000元时他来算账的时候他借我的路费),再加上原来董*文打的641660元欠条,总计是893660元。这欠条和流水账相差502元,应还有他退的皮子所以以欠条总计893660元为准。票号4020133001014749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到了5月4日我去银行承兑那163000元的转账支票,去银行取钱,因为余额不足退票。经过各方打听我联系上董*文后,他说:“你怎么去银行兑了,那张票是假的,印章和签名是假的,你赶紧拿回来给我,我给你钱。”今年8月份我又去找他要钱,结果电话也换了,在那要了一个星期,最终找到他后,他还要那伪造的163000元的支票,我没有给他,最后他看我可怜就给了我700元钱路费回来了。至今他骗我893660元的贷款,这么多年我去找他要账也花了十万多了还没有算上。

他一开始就想骗我的。我们一开始口头约定是货到付款的,结果他每次都是不按我们口头约定的来付款。给他供货的期间是他说他有事走不开,还没来得及去使用我模纸的厂子要模纸钱,后来他说确实去要钱了但人家说没钱给,或者就是他去要钱人家老板有事找不着人等等借口。再后来就使用承兑汇票、伪造的转账支票、空头支票和改欠条的方式骗我。

从2011年底开始,我就想办法找他,每次去河北几乎找不到董**,打电话打不通了,去他厂子找他也找不着他,就是偶尔找到也不还我钱。找了一年多我多方打听才知道他换手机号了,也把厂子卖了128万,还和他老婆离了婚把钱都过户到他老婆名下。我想办法弄到他的手机号后,我的手机号码他根本不接,其他的号给他打电话,联系上他之后,他还是以用模纸的厂子没有给钱或者没有钱为由搪塞我,以各种借口不给我,现在就是不见我,找不到他了。

董**和董**是一个人,我原来一直认为他叫董**,他签字也是用的董**,后来才知道真名叫董**。

赵*的自书证言,证实了赵*与董**业务交往情况以及向董**多次索要货款的情况,该证言显示赵*多次频繁的通过电话索要欠款,董**不接电话或者敷衍,赵*在多次赶至董**住处索要欠款时,董**经常避而不见或者用虚假汇报、支票等拖延还款,后期并将其厂房变卖,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2)曹**2015年9月14日的证言:2009年5月份我在兰山区大岭工业园那开了个杰宝装饰材料厂,主要生产模板纸和装饰纸。当时赵*主要从临沂这贩卖皮子到河北文安左各庄,我看到他对左各庄很熟悉,就允许他从我的厂子拿模纸销售到河北文安左各庄,他从我这拿货后加一部分价格转手销往河北,说白了也就是二道贩子。董*秋写给赵*的欠条的货款全部都是我的,总计893600元。因为这些业务都是赵*去操作的,主要是他和董*文打交道,而且我和他的关系很好,对他也是比较的信任。为了更好的方便回收货款,欠条等才写的是赵*的名字。他回收货款后必须还要把货款给我。

我是2010年通过赵*介绍认识的董**,当时我不知道他叫董**,只知道他叫董**,家是文安县左各庄的,2011年初的时候,董**和我、赵*说他的厂子需用大量的模板纸,而且还可以在文安给我打开市场帮助销售。因为这客户是赵*联系的,他也想挣钱,我就叫赵*给他谈的,谈的时候我也在场。当时我们是口头协议,商定是货到付款,不能拖欠,董**也同意。我记得我们的业务是在2011年4月份开始的,刚开始董**给款还是很及时,我们就对他放松了警惕,发了几次货后开始拖欠,因为我对赵*是很放心的,当时也就没有多考虑。后来董**老拖欠货款,我就感觉不对,就叫赵*赶紧回收货款,赵*说没有问题,他的家的亲戚很多都有钱,应该不会坑咱的。这样我们给董**发货到2011年11月份,大部分的货款董**老是拖欠着,我们看到欠款太多,而且董**也没有给货款的意思,就不敢给他发货了。

2011年11月份后我和赵*多次去河北文安左各庄镇找董**要货款,他老是说货款没有收回来、没有钱等借口叫我们再等等。我去了几次后就去烦了,再说我也没有时间老是去要账,就全权委托给赵*去办理。这几年董**多次使用空头支票骗我们,支票到期后他就叫我们送去,再给开张叫我们拿回来,而且每次都是说支票里有钱,可每次到期又没有钱。2013年底的时候他为了骗我们给了我们一张163000元的支票,结果是伪造的支票,所以赵*就报案了。

董**被抓之后我才知道他叫董**。至今他还欠我893600元。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董**于2015年1月12日10时05分至12时00分在费县公安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于文安县看守所讯问室的供述:我初中毕业在本家工厂做胶合板生意。2005年开始自己经营圣裕板厂。2013年因经营困难卖掉厂房抵债。2013年5月投资10万元和王*等人在左各庄开发区开办嘉丰板厂。2014年8月退股,现无业。

赵*给我送建筑用的模板,我一部分用了,另一部分卖给了中间商。2013年阴历年底的时候,赵*等我很久找我要他的货款,我就想用伪造的支票还他的货款。我打电话给原来有业务往来的霸州市王庄子乡王疙瘩村的郭**,叫他帮忙给我找些支票还账。郭**说只能是空白的支票,上面没有法人章和印鉴的票。郭**联系好了一个叫吉利板厂的老板,那个人给我两张空白的支票。

拿到支票后,我到天津静海县县城,找了个流动刻章的摊点,刻了霸州**众旺板厂的印鉴和法人李*明的印章,印章和印鉴的名字都是我编的。当场刻好后我就盖在了这两张支票上了,盖好后就回家了。把印鉴和印章扔自家暖气炉烧了。

你们出示的票号4020133001014749转账支票原件及票号4020133001014750转账支票的影印件,就是我从吉**板厂拿到的两张支票,第一张给了赵*。另一张给了另一个客户。

我把这张支票给赵*时说给他转账支票,到期去银行取就行了。这张支票上的出票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赵*不知道这张支票的假的。我还给了赵*两张支票,每张是15万。这是我我前妻何某甲找了左各镇中心村的何**要的。我把这两张支票给了赵*,因为是空头支票被退。

我没有钱,没办法弄到钱,就想这些办法稳住赵*,向后拖。

我和赵*交易模板是在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11月期间,交易量不少,至今还欠他89万多,其中给他打欠条是641660元,加上252000元(含163000支票),总计893660元。

赵*给我发的模板大部分都卖出,其余一部分我自己用了。我买的模板卖给中间商郭**的,还卖给左各庄一个女的徐什么娥。他们俩从我这拿模板给我现金。外面没有欠我的模板钱了,全部收回。

赵*经常找我要货款。我手中没有钱,我把钱投在自己生产的模板上了,结果生产的模板的钱没有要回来。

董**于2015年1月16日在费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供述:2011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费县探沂镇的赵*给我发货,是建筑用的模纸,他给我发货,我给他在文安卖。我们口头约定协议:赵*从费县发模纸给我,我在文安县给销售,货到付款。后来考虑到熟悉了,就销售完毕再付款。一开始的时候我很准时的给他付模纸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要的量也越来也多,到了2011年11月份的时候我欠他的货款100多万。到2014年1月的时候,我还欠他893660元的货款。

2013年阴历年底的时候,赵*等我很久找我要我欠他的模纸款,我就想用伪造的支票还他的贷款,我就打电话给原来有业务往来的霸州市王庄子乡王疙瘩村的郭**,叫我帮忙给找些支票还账。郭**说只能说空白的支票,上面没有法人章和印鉴的票。郭**联系好了一个叫吉利板厂的老板,我开车去郭**的村里,见到了吉利版厂的人,那个人给了我两张空白的支票,我就拿着支票回左各庄了。拿到支票后,我听朋友说天津静海县县城有刻章的,我就开车去了静海县城,找了个流动刻章的摊点,刻了霸州**众旺板厂的印鉴和法人李*明的印章,签章和印鉴的名字都是我编的,当场刻好后我就盖在我这两张支票上了,盖好后就回家了,把印鉴和印章扔在自家的暖气炉烧了。

我还多次使用承兑汇票来偿还欠赵*的这些货款,我记得2011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给赵*2张工行的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是10万元,我叫赵*支付了2次贴息费,只给了他一少部分的钱,这两张承兑汇票是谁出具的我不是很清楚了。

2012年年初的时候我还给赵*一张50万的空头转账支票,好像是信用社的支票,是我拿谁的,法人章和印鉴是谁的,我不记得了,当时就是想着这支票能抵钱,可以缓解下。这空头支票到期时,没有叫他去银行支付,叫他给我送回来了,送回去后也没有给他现金。以后我就多次通过改欠条和给他转账支票的方式拖着不给他钱。

2013年2月份的时候,我还叫我老婆何*甲去左各庄的何*甲那借了3张支票,其中2张我开给了赵*,每张15万元,票号和具体的日期我不记得了。后来这2张支票我都以给现金的方式,骗着赵*把支票要回,还给何*甲了。我怕出事,何*甲也不愿意我,通过支票账户给了赵*15万元,他退给我一张,另一张是空头的,他后来也退给我了。这2张支票其实都是空头的。

还有就是我说的那张今年4月份到期的那张163000元的伪造的转账支票。

我手中没有钱就想着这办法来的。我一开始是没有想着去骗他的,到后来才想着这办法骗他的。他给我的货物我都卖出去或者自己用了,卖给中间商一个叫郭**的,还卖给左各庄一个女的徐什么娥,具体的名字我忘记了,他俩从我这里拿模纸,给我现金,具体他们俩再卖到什么地方我就不知道了,我卖出的模纸货款全部都收回了,外面没有欠我模纸钱的了。赵*经常来找我要货款,我手中没有钱,我把钱投在自己生产的模板上,结果生产的模板的钱没有要回来。

我收到货款后不把货款给赵*,把他的货款用在自己的生产上,而且也被骗了。

(你说你被骗了,讲下骗你的企业相关情况,是否有欠条和发货单等证据),我只知道是营口的一个建筑企业,收货人具体情况也不清楚,没有欠条和发货单。

我把货款确实赔了或者自己花销了一部分。

(2)董**于2015年1月26日在费县看守所的供述:我初中毕业后就在本家工厂帮着做胶合板生意,2005年开始自己经营圣裕板厂,我父亲把整个厂子都给了我,还有不少流动资金。主要经营三合板之类的产品,2008年下半年开始主要该产模板。当时就花了20多万元购买压板机。2010年开始因为资金无法回笼经营困难,外欠账达到100万,到了2011年经营状况更差,到了年底就几乎不生产了。2012年1月,将厂房设备等承包给陕西一个叫李*的男子,他承包了一年,承包费是21万,已经付清。2013年3月,共欠董洪桥40多万板款,刘*30万借款,还有欠李*的18万模板款,卖掉厂房抵债,总共买了125万。剩余的钱零零碎碎还账了,还剩20多万元。2013年5月,我投资15万和王*缝纫合伙在左各庄开发区开办嘉丰板厂,2014年8月陆续抽资退股,后无业。并供述了与赵*结算货款的情况,基本情况与其于2015年1月16日的供述一致。并供述称:

我卖厂后剩下的20多万叫我投资或者还别人欠款了,2013年的时候我的那辆雪弗兰轿车卖了5.3万元,还了高利贷。我一开始是没有想着去骗他的,后来确实没办法才想着这办法骗他的。赵*给我发的最后一批货是在2011年11月是,后来因为我不给他钱他就不发货了。2011年11月时候,我卖出的赵*的模板货款全部收回。我知道赵*经常来找我要货款的事。这几年赵*经常地去文安找我要钱,我平时不敢在家住,一般的都在外住宾馆或者去朋友家。大约3个月前,派出所去我家抓过我,当晚11点多了找出租车把我接走了。没有抓到我。我手中没有钱,我把钱投在自己生产的模板上了,结果生产的模板的钱没有要回来。我也被骗了,我只知道是营口的一个建筑企业,收货人具体情况也不清楚,没有欠条和发货单据。被骗的那些模板是我经手经营的。我被骗的事情也没有报案。我把赵*的货款赔了一部分或者自己挥霍了一部分。

2012年左右,我借文安县城一个放高利贷的50万,当年还完之后又借了他30万,这个人的情况我忘记了,现在也联系不上了。赵*的钱是在我借高利贷之前的事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董*文犯伪造金融票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董*文合同诈骗罪,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董*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因经营不善,支付能力受限拖欠货款,不能依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人虽然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支付货款,其目的是延缓支付时间,并不是非法占有,本院予以认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伪造金融票据罪认罪、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文犯伪造金融票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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