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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成龙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及其辩护人贾**、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梁某某患××无法出庭,本院决定对其中止诉讼,另案处理。本案经批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成*注册成立商丘九**有限公司,成*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成*伙同其母亲被告人梁某某对外以公司投资实业为名,以高息为诱饵,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的方式,保证随时能兑付为由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分别向景*、韩**等79人非法集资。期间,商丘**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成*、梁某某明知无资金兑付集资户的本金及利息,仍掩盖事实真相,以月息2分、2.5分、5分不等高息、周*利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向集资户继续大量吸收存款填补亏空。经依法鉴定,截止立案时,共有79户受害人申报未归还的公众存款数额为2199万元(合同金额),造成储户实际损失2095.575万元(其中借款人为成*的合同95份,借款本金1792万元,未归还本金1699.475万元;借条1份,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人为梁某某的借条20份,借款本金307万元,未归还本金296.1万元)。经依法鉴定,梁某某投资的金权道自主烧烤整体装修价格为130.44万元、赛维干洗店干洗设备一套价格为11.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景*等人的陈述,证人成某甲等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成*、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犯,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成*非法集资系受社会大环境影响,且系由非法吸收后转化为集资诈骗,其主观诈骗的表现不明显;金权道饭店等梁某某做生意的投资,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成*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能如实供述,应从轻予以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成*注册成立商丘九**有限公司,成*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成*伙同其母亲被告人梁某某对外以其公司投资实业为名,以高息为诱饵,保证随时能兑付为由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分别吸收景*、韩**等79人集资款。期间,商丘**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成*、梁某某仍以月息2分、2.5分、5分不等高息、周*利息为手段,继续大量吸收存款填补亏空。经依法鉴定,截止立案时,共有79户受害人申报未归还的存款数额为2199万元(合同金额),造成储户实际损失2095.575万元。其中,借款人为成*的合同95份,借款本金1792万元,未归还本金1699.475万元;借条1份,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人为梁某某的借条20份,借款本金307万元,未归还本金296.1万元。经依法鉴定,梁某某投资的金权道自主烧烤整体装修价格为130.44万元、赛维干洗店干洗设备一套价格为11.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时间2014年9月29日;同年10月11日立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成*、梁某某均系成年人。成*身份信息2个(411402198908204539、41148199108200716),均无前科。

3、被害人景*、韩**、郭**、侯*、王**、陈**、席*甲、席*乙、席*丙、王**、王**、韩**、张**、朱**、朱**、田**、张**、朱**、靳*、田**、任*、朱**、乔*乙、尹*、李**、于某、张**、董**、王**、朱**、李**、吕**、张**、张**、李**、陈**、董**、张**、朱**、唐*、杨**、李**、崔*、杨**、王**、闫*、张**、薛*、陈**、郭**、成某甲、李**、王**、李**、陈**、杨**、韩**、韩**、弭**、江*、邱*、邢*、范**、张**、张**、杨**、苏*、王**、王**、刘**、刘**、杨**、杨**、陈**、刘**、乔*丙、周*、桑*、潘*等79人提供的理财受益说明书、借款担保合同、借据等,证实上述79人在九**公司存款合同本金共计2199万元,实缴金额2095.575万元。

4、九福来涉案物品清单、双**公司商品处理清单及扣押决定书:金权道自助烤肉店、赛维干洗店物品清点情况;成某乙、梁某某房产两处已查封;追缴赃款12.71万元;扣押柘城双平超市物品19种。

5、协助查封回执:成某乙、梁某某名下归德路东侧二层独院于2015年1月8日查封。

6、巴蜀家宴饭店营业执照等手续。

7、中原**分公司、民生证券商丘神火大道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成*资金变动流水情况表、股票明细对账单。

8、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扣押清单:干洗设备一套鉴定价格111,000元。

9、金权道自助烧烤整体装修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鉴定总金额为1,304,400元

10、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商丘**投资公司,2012年11月28日注册,股东成*450万、成某甲50万。

11、出入境记录查询:成*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出入境记录。

12、商丘市房产档案馆证明:梁某某位于财政局家属院4#单元4层东房产一套(与成*乙共有)。

13、张**提供部分业务员吸收存款清单。

14、九**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1)九**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合同116份,涉及储户79人;

(2)九**公司吸收存款金额21,990,000.00元;

(3)九**公司已支付给储户利息金额1,034,250.00元;

(4)九**公司已支付储户返点佣金金额0.00元;

(5)九**公司已归还储户合同本金0.00元;

(6)储户合同损失金额20,955,750.00元。

(7)九福来公司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成*以转账方式支付储户的本金、利息及支付业务员提成情况,其中:

a’九**公司支付储户本金金额21,190,160.00元;

b’九**公司支付储户利息金额1,301,110.00元;

c’九**公司支付业务员提成金额225,050.00元;

(8)九**公司费用支出金额121,226.38元。

(9)九福来公司成*、梁某某银行流水汇总情况,其中:

A’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成*转入梁某某账户297,000.00元;

B’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梁某某转入成*账户3,290,000.00元;

15、抓获经过:2014年12月17日,珠海市公安局在珠海市中**学附属第五医院将成*、梁某某抓获。

1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吕**陈述及说明:用其丈夫于某的名字在梁某某处共存款60万,扣除利息84000元。

(2)被害人张*丑陈述及说明:经王*己宣传、经办,以其子董*乙名义签合同,在九**公司存款10万元,返还利息2000元。

(3)被害人王**陈述及说明:经*某甲介绍,存款10万元。

(4)被害人唐*陈述及说明:经王*己介绍,在九**公司存款27万元,返还利息10650元。

(5)被害人靳*陈述及说明:经张**介绍,在九**公司存款15万元。

(6)被害人王**陈述及说明:经成某乙介绍在九**公司存款15万元,返还利息14800元。

(7)被害人张**陈述及说明:经*某戊介绍在九**公司存款13万元,返还利息6000多元。

(8)被害人田**陈述及说明:经成某甲介绍在九**公司存款8万元,返还利息1400元。

(9)被害人张*寅陈述及说明:经王**介绍在九**公司存款20万元,返还利息2000元。

(10)被害人王*戊陈述及说明:经王**介绍在九**公司存款29万元,返还利息有四五千元。

(11)被害人董**陈述及说明:经王**介绍在九**公司存款72万元,返还利息4600元。

(12)被害人朱*辛陈述及说明:经王*己介绍在九**公司存款53万元,返还利息3900元。

(13)被害人侯*陈述及说明:经*某某介绍在九**公司存款10万元,返还利息6000元。

(14)被害人朱*己陈述及说明:通过张**在九**公司存款18万元。

(15)被害人张*己陈述及说明:通过张*庚在九**公司存款10万元。

(16)被害人李**陈述及说明:通过王*己在九**公司存款22万元。

(17)被害人王**陈述及说明:通过成*乙在九**公司存款40万元,返还利息4000元。

(18)被害人范*乙陈述及说明:通过成龙在九**公司存款70万元,返还利息2300元。

(19)被害人杨**陈述及说明:通过成龙在九**公司存款70万元。

(20)被害人张**陈述及说明:通过成龙在九**公司存款240万元,返还利息26万元。分别用张*癸名字两份,自己一份。一共投资了390万元。

(21)被害人刑*陈述及说明:通过成龙在九**公司存款50万元。返还利息3万元。

(22)被害人韩**陈述及说明:通过梁某某在九**公司存款30万元,返还利息18000元。

(23)被害人郭**陈述及说明:通过成龙在九**公司存款130万元,返还利息296400元。

(24)被害人桑*陈述及说明:通过成龙在九**公司存款90万元,返还利息24000元。

(25)被害人张*庚证言:2014年春节前,成*甲介绍我到九**公司上班,成*安排我做业务经理负责员工考勤和值班。一共领了大概18600元工资。成*负责全面工作,我负责一楼,监督员工打扫卫生、制定值班表和考勤,成*甲负责公司二楼,监督员工工作,业务员朱**、朱**、王**负责拉存款;会计乔**和席*甲负责账务;前台杨**、曹某某负责接待;文员叫什么敏负责出合同。我介绍朱**、张*己、张*壬、马某某、岳某某、李某戊来九**公司存款,共得到2230元的提成。在九福来存款共95万元。

(26)被害人王*己证言:我经成某甲介绍在九**公司做业务员。我一共领了4000元工资。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经理成某甲、张**负责什么不清楚;业务员朱**、朱**和我负责拉存款,会计乔**、席*甲负责账务,前台杨**、丹*(不知大名)负责接待;文员苏某某负责出合同。2014年4月份时,我在公司存款,成*用梁某某的车抵押,到最后我们只得到了一份车的手续,没见到车。公司给业务员的利息是2分加每笔业务千分之一的提成,在最后临出事的一个星期,成*宣布给业务员4分的利息。业务员给储户的利息是2分。我拉的存款共232万元,得到提成款大概8000元。在九福来存款57万元。

(27)被害人朱*戊证言:开始来九福来公司应聘的是文员,但公司一叫张**的经理让我当业务员,就是替公司拉存款。我上了两个月班,领了工作4000元,存22万元,共领了4000多元的利息。公司老板是成*,成某甲、张**是公司经理,成*不在的时候,都由他们俩人负责。业务员有我和朱*己、王**;会计乔**和席*甲;文员苏某某;前台接待杨**、曹某某。张*甲负责智能家居。公司只是说拉存款给2分的利息,至于有无提成不清楚。我没有拉存款,只是把我自己的22万元分四次存到公司,6万、3万是以我自己名义,9万和4万元的是以我表弟张*戊名字存的。

17、证人李*甲(珠海市**第五医院医生)证言:张*辛患乳腺癌,2014年12月11日做的左侧切除手术。

18、证人成某乙证言:不知道九**公司情况。

19、证人田*甲证言:与成*是表兄弟。2012年10月份到九**公司上班。公司法人是成*,张**、成某甲、王**、朱**、朱**、张**是业务经理,负责吸收存款。张**、张**负责智能家居。习弯弯和乔*乙是会计,杨**和曹某某是前后接待。开始存款期限三个月,后来改成一周一结账。

9月份的时候,客户都来公司提钱,造成公司财务紧张,成*和他母亲梁某某在20几号时说出去找钱,就再也没回来。

20、证人成某甲证言:九**公司成*负责全面工作,成*不在我是临时负责人,我还负责员工的考勤。公司经理张**具体工作不清楚,业务员朱**、朱**、王**、张**、张**负责拉存款,会计乔**和席*甲负责账务,前台杨**、曹某某负责接待,文员志*负责出合同。张**和王**是我介绍上班的。在九**公司做业务经理,接的存款合同金额共144万元,得到提成款大概9000元。

21、证人朱*甲证言:来九**公司应聘的前台。张**经理让当业务员,我没拉存款,把自己家里人的18万元存到了公司。提了180块钱。

22、证人席*甲证言:我到九福来当行政主管,负责考勤、工资发放和客户资料登记。老板叫成*,梁某某是成*的母亲,成*甲是成*的大伯,他俩经常来公司,梁某某啥职务不知道,成*甲是副总经理,他也算业务部的人,业务部有张**、王**、朱**、朱**,负责吸收存款。他们都对我说是自己家人或者亲友的。张*乙负责车贷,杨**和曹某某是前台接待。苏某某负责打印存款合同,乔*乙负责付利息,算会计。如果客户交的是现金的话,交给我或者乔*乙,然后我们把钱放到公司的保险柜里,成*来拿。存款合同到期后把本息退还给客户后,把客户的合同收回,然后两份合同都销毁。

23、证人乔*甲证言:我第一次到九**公司任前台,第二次来时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公司法人是成*,成*的母亲梁某某也参与公司的业务,成*甲是我副总,他也算是业务部的人。业务部有张**、王**、朱**、朱**。杨**和曹某某负责前台,张**负责车贷,苏某某负责打印合同,席*甲负责考勤,统计员工每月应发工资和负责客户资料的统计,保存客户的存款合同。我现主要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都是通过银联卡汇款给客户,现就是发放工资,正常开支也都在我这支出。存款到期后把本息退还给客户后,把客户的合同收回,然后两份合同都销毁。有个别客户的利息是提前扣除的。

24、证人陈*甲证言:2013年9月份,成*借我200万元港币,没还我。听和成*一起去澳门赌博的“秋天”、李*说成*输了一二百万元人民币。

25、证人李*乙证言:我和秋*、成*的司机张*甲跟成*一起去的澳门赌博。成*输了一二百万元人民币。

26、证人张*甲证言:我、秋*、李*和成*一起到澳门,成*说他输了200多万元港币。

27、证人田*乙证言:梁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租赁我在归德路市一高对面门面房经营“巴蜀家宴”饭店。租金一年41万元。

28、证人杨*甲证言:在2009年,梁某某租赁我家的门面房经营双平超市。梁某某从2013年2月份开始,向我和家人借款共计72万元。

29、证人王*甲证言:成*于2014年9月6日以投资柘城城信质地产工程名义,借我100万元。他让把钱转到了他公司乔**的账户上了。成*名下的豫N×××××奔驰车,现在被我扣下交给王*了。

30、证人杨*乙证言:信**公司副总经理,从来不认识成*这个人,没有分包商叫成*的,我们也不欠成*的钱。

31、证人张*乙证言:其以其妻李某丁名义两次在九**公司共存款38万元,已给付利息2700元。

32、证人张*丙证言:成*借高**的钱未还,把其豫N×××××奔驰车押给了高**。后被六个男的强行开走了。

33、证人朱*乙证言:2014年9月6日,王*甲被成*骗了100万元时我在场。

34、同案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住院用的名字是张**。我和儿子成*开了九**公司,共吸收有一千多万元存款,钱我2013年4月份在柘城开了金权道烤肉店,共投资近500万元,全部都是九**公司吸收的存款;商丘**蜀家晏投资了300多万元,是2014年3月份开始投的;柘**干洗店投资70万元,是2014年5月份投的。还有柘城的超市,今年重新装修投资了60万元。目前还欠储户一千多万元,是成*俺俩吸收的。储户存款时都是先把利息扣下,具体支出多少利息没算过。九**公司平常是我负责,账本我保管,潜逃前我撕毁了。成*以个人名义借款,我投资生意用了。

35、被告人成*供述与辩解:我妈住院用的张*辛名字,我在珠海用的是王某某这个名字。自公司成立以来就开始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9月底公司资金链断裂。2012年底公司搬到海亚春天,更名为商丘**投资公司,到2013年4、5月份,公司一些手里有存款的工作人员提出往公司存钱,我开始给他们一分五,后涨到二分,有的甚至要求三分。就这样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总共往公司存了1000多万元。钱有的放贷给了朋友和熟人,还有一些放贷给了社会上的人,我也用这些钱两家饭店,还有赚的一些利息,我拿到澳门赌博了。公司放贷出去的钱大概有600多万元没有按时收过来,再加上每月都要支付大笔利息,还有一些存款到期纷纷来公司要钱,感觉很难再维持下去了,大概在2014年9月底时,我和我妈梁某某商量后一路跑到了珠海。

公司成立后,在2014年6、7月份注册一家商丘0元汽车租赁公司,我任法定代表人,买有一辆丰田锐志、一辆福特福克斯,归德路巴蜀家宴和柘城金权道烤肉、双平量贩超市都是我妈梁某某的名义开的,用的也有公司的钱。

我是公司法人,成*甲是副总负责日常管理,营业执照上是股东,但实际上他没有投资,不参与分红,只是他有钱存在公司吃利息。席*甲是总经理助理,乔*甲是会计负责转账,杨某某和另一女孩负责前台接待,王**是业务经理,张*乙也算是业务员,张*庚也是业务经理,她手下还有业务员朱**、朱**。成*甲拉了有100多万元,席*甲、杨某某、乔*甲拉了10多万,王**拉了200万左右,张*庚拉了200万左右。我们公司大概吸收了有1000多万元的存款。除了这钱,在2014年6月份左右我借了朱某某250万,欠郭东方500万左右,王*甲100万,柴园300万,史某某100万。

吸收的存款有的往外放贷款了,有的发给储户利息了,还有我妈开了两家饭店,还有一些我在澳门赌博输了100万左右,另公司租房用了58万左右,买了三辆车。离开商丘前丰田阿尔法让我抵押给强子了,当时我借他50万元。奔驰抵押给史某某了,当时我借他100万元,还给他打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但是车一直是我开着,我离开商丘后车弄哪了就不知道了。听说福**还有我2007年买的丰田锐志被王*己的客户当抵押开走了。资金链是2013年9月底断裂的,是因为我把600万港币借给我在澳门赌场认识的香港人吴**赌博了。2014年9月底,公司实在运行不下去了,9月24日和我妈梁某某商量后从商丘一路坐出租车跑到了珠海。

公司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总共有1000多万元存款。另外我以公司名义借了有1550万左右。

后被告人成*否认在澳门参与了赌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杨**与双*超市刘某某的电话录音,其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成*虽能如实供述,但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达2095.575万元,且不能予以退赔,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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