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清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鄂安陆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于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对罪犯郑**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改,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湖北省孝感监狱获得2013年第3季度表扬、2014年第1季度记功、2014年第3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记功、2015年第1季度记功、2015年第2季度表扬,减刑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我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示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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