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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阳**信用卡诈骗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受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昭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

1、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林分行办理了1张卡号为6222231004328****的信用卡,后更换卡号为622235002570****,后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9998.49元。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8月21日,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短信、信函、电话、律师催收、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2、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林分行办理了2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2166219065****、436748003426****,分别套现透支本金人民币4148.39元、12835.21元。2013年1月后,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短信、账单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3、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林分行办理了1张卡号为622253077000****的信用卡,后其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5184.21元。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交**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短信、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4、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林分行办理了2张卡号分别为406254000133****、481699000129****的信用卡,该2张信用卡共用1个额度,后其使用该2张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2473.13元。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8月20日,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邮件、信息、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5、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分行办理了1张卡号为40966881808****的信用卡,后其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946.94元。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6日,中**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电话催收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6、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林分行办理了1张卡号为524047001080****的信用卡,后其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7501.48元。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9月26日,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短信、信函、电话、律师催收、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7、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阳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林分行办理了1张卡号为463758000322****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9993.13元。2013年3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不断采用短信、信函、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阳某某催收欠款,期间被告人阳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隐匿不见以躲避银行催收,其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8、2010年6月7日,被告人阳某某冒用陆**的身份材料在中国**林分行偷办了1张卡号为622837006826****的信用卡,后其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3.76元。陆**事后知情同意被告人阳某某办卡行为及使用,2013年6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陆**催收欠款,陆**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9、被告人阳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使用陆某某于2011年10月21日在兴**行办理的卡号为622901822123****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6198.92元。欠款到期后,兴**行工作人员采用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陆**催收欠款,陆**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0、被告人阳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使用陆某某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2012年9月1日在交通**分行办理的2张卡号为622252077838****、522964077788****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分别共计人民币83248.49元、27770.79元。交通银行工作人员采用电话等方式多次向陆**催收欠款,陆**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1、被告人阳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使用黎*于2009年9月8日在中国**林分行办理的卡号为403361001147****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280.77元。2013年6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黎*催收欠款,黎*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2、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赵*于2009年9月8日在中国**林分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3700399****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134.9元、使用赵*于2012年3月1日办理的卡号为427030002088****的中**银行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9967.43元、使用赵*于2011年1月12日办理的卡号为62290201453****2的兴**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539.81元。欠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均多次向赵*催收欠款,赵*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3、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黄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在中国**林分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37003996****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499.91元。2013年2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黄某某催收欠款,黄某某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4、被告人阳某某使用李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在中**银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37005861****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8.27元。2013年4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某某催收欠款,李某某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5、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阳某某冒用林某某的身份材料在中国**林分行偷办了1张卡号为622837005861****的信用卡,后其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8.99元。林某某事后知情同意阳某某办卡行为及使用。2013年4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林某某催收欠款,林某某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6、被告人阳某某使用杨*于2010年5月21日办理的卡号为622837006740****的中**银行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88.6元、使用杨*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的卡号为622252077868****的中**银行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065.03元。欠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均多次向杨*催收欠款,杨*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7、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陈*于2011年2月17日在中国**林分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3700857****的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4996.88元。2013年2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陈*催收欠款,陈*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8、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苏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办理的卡号为427030002089****的中**银行信用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801.43元、使用苏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办理的卡号为521899077158****的中**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998.28元、使用苏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办理的卡号为622901927679****的中**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800.05元。欠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均多次向苏某某催收欠款,苏某某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综上,被告人阳某某使用本人及他人信用卡共计26张,恶意透支数额共计人民币1369363.29元。

(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

1、2009年11月20日及2012年3月5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黄某某系自己所开办公司即桂林**公司及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05943****信用卡及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521899077948****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2卡分别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7.86元、人民币29994.24元。欠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均多次向黄某某催收欠款,黄某某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2、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韦*系自己当时所开办公司即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韦*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05943***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534.05元。2013年2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被告人阳某某所开办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3、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董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532458001024***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59.54元。2013年6月欠款到期后,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4、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蔡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08572****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0.6元。2013年3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蔡某某催收欠款,蔡某某将银行催收情况告知被告人阳某某后,被告人阳某某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5、2011年7月2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陈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陈某某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979.98元。2013年3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6、2011年7月8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何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何**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275.11元。2013年2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7、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廖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廖某某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33****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5.96元。2013年6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8、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李**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李**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6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5.59元。2013年6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9、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李**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李**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96.87元。2013年6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0、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陈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陈某某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95.54元。2013年1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1、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陈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陈某某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的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4753.6元。2013年3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12、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阳某某虚构伍某某系桂林**公司员工的工作身份并私自利用伍某某身份证资料在中国**林分行骗领1张卡号为622837010211****信用卡,后被告人阳某某使用该卡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753.75元。2013年2月欠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催收函寄至桂林**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阳某某知情后隐匿并拒不还款。被告人阳某某使用透支款项在“欧福市场”网站进行非法炒黄金并全部亏完。

综上,被告人阳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共计13张,信用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44222.69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登记表、个人客户信用报告、银行客户营销识别意识、信用卡营销附注、基本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透支情况说明、银行记录银行催收通知书、催收记录、催收照片);2、证人陆某某、林某某、赵*、黎*、陈*、黄某某、杨*、李**、苏某某、蔡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陈*某、陈*某、伍某某、陈*某、廖某某、廖某某、倪某某、黄某某、李**、李**、韦*、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中国**林分行、中国**林分行、中国**林分行、中国**林分行、中国**林分行、中国**分行、光**行的报案材料;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阳某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某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阳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阳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林分行人民币953661.36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林分行人民币307301.40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林分行319261.04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林分行人民币51998.97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林分行人民币18943.14元,退赔被害单位中**行桂林分行人民币9946.94元,退赔被害单位光大银行人民币152473.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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