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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30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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