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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齐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冒充广西南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私刻该公司的公章,伪造该公司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有通信管道工程,以将该工程项目工作发包给被害人袁**施工为名,于2015年4月3日在合浦县廉州镇金田路一出租屋与袁**签署合同后,骗取袁**押金现金人民币3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虚假《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作合同》二份,收条,广西浦**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证明》,证人袁**、吴*、张*的证言,被害人袁**的陈述,被告人彭*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犯罪所得的30000元,应当予以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退赔袁**人民币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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