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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甲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至同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甲伙同盛**、盛**(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方式向全国各地非法经营多种香烟。先由盛**通过客车从广西东兴市托运香烟到合浦县廉州镇,盛**驾驶小轿车接取香烟后存放在租住的广西**字医院宿舍,之后盛**和林*甲负责将香烟打包并通过物**司发货到全国各地进行销售。2015年5月7日18时许,合浦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盛**、林*甲租住的合浦**医院宿舍B幢304室、杂物房、桂N×××××小轿车里,当场查获上述人员非法经营的香烟一批,共计41个品种928条卷烟。经检验:真品卷烟520条,伪劣卷烟408条。经估价,被扣押928条香烟总价值80824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林*甲的供述,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涉案物品移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林*乙、孙*、古*、兰*、耿*的证言,同案人盛建玻的供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8082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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