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合同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海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琼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年1月23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4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江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止,共考核14个月,计分考核117.3分。并在2014年下半年改造表现突出获单项表扬1个。累计表扬数5个(其中综合表扬4个,单项表扬1个)。

另查明,罪犯张**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服刑期间主动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00万元。系病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4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一年,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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