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集资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1)成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2012年8月9日投入四**安监狱服刑,2013年5月24日调入雷马屏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11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提出,罪犯胡**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长期服药治疗,没有固定的劳动定额。但该犯能服从民警的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该犯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31分,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予以减刑七个月。

刑期至2022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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